山西省能源局:燃煤机组不再安排优先发电量 |
时间:2020年10月11日 浏览:831次 |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全省电量平衡预案编制,强化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山西省能源局印发《全省电力供需平衡预案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了优先发电适用范围: (一)一类优先发电: (1) 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2) 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发电; (3) 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和燃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期发电。为保障供热需要,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背压式和燃气机组以外的其他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期按照同等优先原则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以热定电”,优先出售电力电量。 (二)二类优先发电: (1) 跨省跨区送受电、清洁能源发电; (2) 水电机组发电; (3) 余热、余压、余气、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 《办法》称, 对中发〔2015〕9 号文件颁布实施后核准并投产的燃煤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优先发电量,不再执行政府定价。 山西省能源局文件 晋能源电力发[2020]493号 关于印发《全省电力供需平衡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央各发电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格盟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同煤集团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发电分公司、省调各发电企业、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全省电量平衡预案编制,强化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现将《全省电力供需平衡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电力供需平衡预案管理办法.pdf 山西省能源局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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